一、行政许可项目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二、法律依据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湖南省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
四、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三)拟生产类别和品种。
(四)生产类别相关品种的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图。
(五)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生产场所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并标明人流、物流及有关图例)、生产设备配置图。
(六)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和用途)。
(七)管理文件目录(包括生产管理、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和人员管理等文件)。
(八)申请生产类别相关品种连续三批次试生产产品的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复印件。
(九)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办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应当出示其身份证明原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应当提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应当出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实。
(十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材料(包括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十二)有洁净要求的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紫外线消毒灯强度、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
(十三)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可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五、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需注明申请人名称及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一式3份,每份加盖企业公章。资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小宋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凡申请资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图纸需标明面积和尺寸。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计量单位等)填写应前后一致。
(三)核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书、生产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四)提供与申报资料文字版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文档。
六、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监管处受理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监管处审查
现场核查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审批
↓
许可决定送达
七、办理时限
(一)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自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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